遏制“舌尖上的揮霍” 明晰公款吃喝的紀律紅線
來源:中國紀檢監察報 更新時間:2026-07-15
公款吃喝莫沾邊,同桌絕無“局外人”。

工作成效拼實績,清茶淡飯樹新風。

一紙公函定邊界,公私分明守底線。 (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紀委監委 制圖)
本期看點
公款姓公,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。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,明目張膽的公款吃喝歪風得到有力遏制,但隱形變異問題仍潛滋暗長、禁而未絕。對黨員干部而言,公款吃喝絕不是“多添幾雙筷子、多擺幾個碗”的小事,而是帶電的紀律“高壓線”?,F實中,一些黨員干部對紀律規定認識模糊,在吃喝問題上放松約束:有的認為宴請是他人組織的,自己只是去吃個飯,沒有大問題;有的認為只要是為了給單位爭項目、跑資金,在公務接待中上點高檔酒菜無可厚非;還有的認為只要有正式公函,接待范圍就可以靈活放寬。本期聚焦公款吃喝領域常見的三類情形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相關規定,結合典型案例,明晰公款吃喝的紀律紅線,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時刻繃緊厲行節約之弦,自覺抵制“舌尖上的揮霍”。
情形①:公款宴請是他人組織的,自己只是去吃個飯無需承擔責任?
違規公款吃喝從來不是組局者的“獨角戲”。只要參與了用公款支付的違規宴請,就難逃紀律追責。
【紀法標尺】
《條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,違反有關規定組織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、娛樂、健身活動,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、消費卡(券)等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國有企業某部門主任陳某(中共黨員),為聯絡感情,組織本部門兩名副主任及三名員工外出聚餐,共計消費5000元。結束后,陳某安排員工付款開票,以“業務拓展費”名義在單位報銷,參與者對此均知情。經查,陳某違規組織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并安排報銷,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;兩名副主任和其他員工因參與宴請,分別受到誡勉談話和批評教育,相關人員被責令退賠違紀費用。
【條分縷析】
面對違規公款宴請,常有黨員干部辯稱:“飯不是我安排的,報銷也沒經我的手,我就是去吃個飯,不需要擔責”,這是典型的認識誤區?!稐l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條將“組織”和“參加”并列規定,既管“誰組局”,也管“誰入局”。是否承擔違紀責任,不在于有沒有點菜簽單、辦理報銷,而在于是否實施了違規組局行為,或是明知公款買單仍然參與其中。
一、揭開飯局“馬甲”:不看名頭怎么叫,只看為什么吃、誰來買單
公款吃喝往往套著五花八門的名目。但不管披著什么“外衣”,是否屬于違規公款宴請,關鍵看以下兩點:
一看“為什么吃”?!稐l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條所稱“違反有關規定”,主要指違反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》等相關規定,旨在劃清正常公務與違規吃喝的紅線。公款姓公,必須嚴格限定在履行職責和依規開展的公務活動中使用。無關公務的私人宴請,不論吃的是山珍海味還是粗茶淡飯,只要用公款結賬,就踩了紀律紅線。
二看“誰來買單”。認定“用公款支付”,不能只看餐桌前是誰結賬。無論是單位直接付款,還是個人先墊付后報銷,抑或是套取資金“平賬”,只要最終的“賬單”落到了公家頭上,就是公款宴請。
本案中,陳某等人聚餐旨在聯絡感情,與公務無關。不管報銷名目如何包裝,都掩蓋不了其用公款為“人情賬”買單的違紀事實。
二、戳破“參加者無責”借口:責任雖分主次,同桌絕無“局外人”
實踐中,牽頭召集人員、決定公款買單或安排報銷的,屬于“組織者”;明知是違規公款吃喝仍赴宴就餐,或是事后知曉由公款買單卻予以默認、未主動退賠個人費用的,均屬于“參加者”。沒組局、沒簽字,只能說明在違紀行為中扮演的“角色”不同,絕不能當成撇清責任的“擋箭牌”。當然,同吃一桌飯,執紀處理并非“一刀切”。誰提議召集、誰決定公款結賬,責任自然更重;對一般參加人員,雖不必承擔主要責任,但只要是“明知故犯”,也必須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責任,挨紀律的板子。
本案中,陳某從發起聚餐到安排報銷全程主導,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;兩名副主任和三名員工雖未組局、也未安排報銷,但實際參與了這場違規公款宴請,最終根據職務身份和所起作用,分別受到誡勉談話、批評教育。在紀律面前,組織者和參加者雖不會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但絕對不存在沒組局、沒簽字就能置身事外的“無責人”。
【廉潔提醒】
飯局能不能參加,不能只看是誰通知,更要問清楚:為什么吃、誰買單。“別人組的局”“沒簽單報銷”,都不是免責的借口。作為黨員干部,任何時候都要嚴守公私界線,切莫因一頓“糊涂飯”觸碰紀律底線。
情形②:“接待也是生產力”,上點高檔菜、喝點酒也是為了單位工作?
工作有沒有成效,靠的是實績,而不是接待的高檔菜肴和酒水。打著“為單位爭利益”的旗號超標準接待,紀律紅線所不容。
【紀法標尺】
《條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,違反接待管理規定,超標準、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,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,不得提供香煙,不上酒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縣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、局長林某,多次批準該局違規公務接待,其間不僅提供高檔菜肴和香煙,還飲用高檔酒水,超標準支出共計3.6萬余元。事后,林某安排他人虛構接待事項在單位報銷。最終,林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;違規提供和接受超標準接待的其他相關責任人員,分別受到黨紀處分和批評教育,并均被責令按份額退賠費用。
【條分縷析】
“沒把公款揣腰包,不過是接待時上點好菜、喝點酒,算啥大錯?”現實中,少數黨員干部把接待規格與重視程度劃等號,認為只要為單位“爭利益”,超標了也情有可原。紀律對此絕不容忍?!稐l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條明確,只要違反接待管理規定,“超標準接待”或“借機大吃大喝”,就構成違紀。任何人都不能以公務之名,行鋪張浪費之實。
一、別拿“工作需要”當“擋箭牌”:接待須守底線,超標就是違紀
《條例》規制“超標準接待”,就是要給公務飯桌立規矩。衡量工作餐合不合規,看的不是有沒有“促進感情”“拿下項目”,而是標準是否合規。在鐵的紀律面前,“推動工作”不能成為逾越接待標準、大吃大喝的借口,更不能把“爭取支持”作為鋪張浪費、揮霍公款的幌子。
本案中,林某打著公務接待旗號,提供高檔菜肴和煙酒,揮霍公款共計3.6萬余元。所謂“為了工作”,不過是其慷公家之慨的“遮羞布”,掩蓋不了違規超標的實質。
二、劃定“超標”硬杠杠:高檔菜不上桌,工作餐不備煙酒
究竟什么是“超標”?
根據相關規定,超標準接待主要指在迎送、出行、用餐及住宿等方面超出標準。而在少數黨員干部最易“搞變通”的餐桌上,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》劃出了清晰的“硬杠杠”:公務接待中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,不得提供香煙,不上酒。要注意,這里的“不上酒”是沒有彈性的鐵律,不是指“只能喝便宜酒”,也不是指“控制數量少喝點”,而是明令禁止提供任何酒水。外事接待等需經特殊審批的事項,則按照對應管理規定執行,但仍須堅持厲行節約,嚴禁超標準、鋪張浪費。接待可以熱情周到,但不能靠高檔菜肴和煙酒體現“誠意”,更不能以地方習俗、活躍氣氛等為由變通執行。
本案中,林某在公務接待中屢踩禁區違規上高檔菜肴和煙酒,事后又虛構事項掩蓋支出、錯上加錯,受到嚴肅處理實屬必然。
三、厘清“雙向追責”明細賬:主客各負其責,超標堅決退賠
《條例》明確,對違規接待實行“雙向追責”。其中,“直接責任者”既包括接待方,也包括被接待方。這意味著,這場違紀接待里主客雙方誰也推脫不了干系。作為接待方,違規安排高檔菜肴、煙酒或超標報銷,決策者和經辦人難辭其咎;作為被接待方,若明知超標仍以“客隨主便”為由欣然落座、借機大吃大喝,同樣要承擔紀律責任。本案中,林某作為接待方決策者被嚴肅問責;其他違規提供和接受超標準接待的人員,也根據具體行為和責任大小分別受到相應處理,主客雙方均未逃脫紀律懲處。
此外,追究黨紀責任的同時還要算清“經濟賬”。違規吃喝不能“一吃了之”,超標費用絕不能讓公款兜底。本案相關人員均被責令按份額退賠費用,清晰表明:誰違規享受了“排場”,誰就要自掏腰包為“糊涂賬”買單。
【廉潔提醒】
公務接待“接”的是清風,“待”的是公事,工作餐絕不能變味成“享樂餐”,所謂“為單位爭利益”更不能成為逾規越矩的“免責牌”。與其在接待規格上挖空心思“搞變通”,不如在干事創業上撲下身子拼實績。真正過硬的工作關系,絕對經得起“高檔菜不上桌、煙酒不沾邊”的紀律規矩檢驗。
情形③:有了正式公函,接待范圍可以“靈活”點?
公函不是隨意擴大接待范圍的“通行證”。有公函只能證明公務活動合規有據,絕不能把它當作無關人員“搭車”吃喝的“護身符”。
【紀法標尺】
《條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,違反接待管理規定,超標準、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《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》第七條規定,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,嚴格接待審批控制,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。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。
【典型案例】
某市直部門副局長張某(中共黨員)帶隊一行三人,持正式公函赴鄰市開展專項調研。其間,張某的妻子、女兒恰在該市探親,張某便在接待單位安排工作餐時,攜其妻女一同就餐。接待單位負責人王某認為,既然有正式公函,安排家屬隨同就餐不過是“多兩雙筷子的事”,便默許了該行為。事后,王某將該部分額外餐費一并納入本次公務接待開支,對應公函事由予以報銷。最終,張某、王某均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受到黨紀處分,超范圍接待產生的相關費用被責令全額退賠。
【條分縷析】
少數黨員干部和本案中的王某一樣,錯誤認為只要對方有正式公函、公務事由是真的,接待工作就可以“靈活掌握”。這種脫離正常公務范疇的“熱情”,恰恰闖入《條例》明令禁止的“超范圍接待”雷區——借真實公務活動之機,把不屬于公務接待的人員和費用塞進公家賬單,即構成違紀。
一、劃清“接待誰”的界限:公函定人定事,嚴禁無關人員“搭車”
一份公函,對應的是特定的公務活動和公務人員。公函上寫了誰,接待對象就只能是誰?!饵h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》第七條強調要“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,嚴格接待審批控制”,“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”。這意味著公務接待必須嚴守對象界限,任何超出公務活動本身的人員安排都屬違規。
現實中,有的黨員干部拿公函當“掩護”,把探親休假的家屬塞進接待名單;有的接待單位借公務接待之機,違規捎帶宴請私人朋友、同學老鄉。這些“夾帶私貨”的行為,其實質都是違規公款吃喝。
本案中,公函明確的接待對象為張某等3人,張某妻女不在接待范圍內。張某借機讓家屬“搭車”吃喝,王某為顯“熱情”來者不拒,二人把制度規定當成耳旁風,突破了接待對象的界限,最終雙雙受到黨紀處理。
二、守住公私邊界:私人消費應自理,公款決不買單
《條例》對“超范圍接待”行為作出明文規制,根本目的在于堅決整治違規吃喝歪風,嚴防公共資金被揮霍濫用。公款姓公,公務接待的“賬單”必須與公務活動的“清單”嚴絲合縫,絕不允許把公家的錢當成私人消費的“提款機”。
本案中,王某為了做順水人情,默認張某妻女隨同就餐,并無視財務管理規定,將這筆私人開銷“移花接木”掛在公函上予以報銷。這種做法表面上看是“好客”,實質上是慷公家之慨、行個人私惠。
公家的賬本上容不得半點“私貨”。任何企圖將個人花銷混入公務賬單、讓公款“兜底”的違規行為,都是對紀律的踐踏。違規占公家的便宜,不僅遲早要自己掏腰包“結賬”,更會收到一份沉重的紀律“罰單”。
【廉潔提醒】
一張公函,承載的是公務責任,不是公私不分的“護身符”;一次接待,體現的是作風形象,不是拿公款獻殷勤的“人情場”。黨員干部必須清醒認識到,接待有章法,工作事由絕不是揩公家油的借口,順水人情更換不來紀律的寬容。切莫把公函當成“萬能飯票”,把接待當成“特殊待遇”,嚴守接待范圍的硬邊界,方能保住清正廉潔的真本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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